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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辯律師誠信服務之淺探

2004年律師實務理論研討會交流論文

 

刑辯律師誠信服務之淺探

                                       浙江國傲律師事務所     徐宗新

內容摘要】誠信是律師一切工作的基礎。刑事案件,由于其涉及人的自由和生命,象征著基本人權的保障程度,更受到當事人、司法機關及社會各屆的關注,故對刑辯律師的誠信要求,較其他類型的法律服務,更加嚴格。刑辯律師的誠信服務是律師誠信體系的極其重要的一個方面。刑辯律師必須從錘煉專業素質,加強思想修養,恪守職業道德等各方面,為社會提供誠信的法律服務。

關鍵詞】刑辯  律師  誠信服務

 

所謂誠信,即誠實、誠懇、信用、信任。有學者認為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要以信用取信于人;二是對他人要給予信任。[1]筆者認為,誠信一般意義上是指一種精神與原則,是一種道德規范和行為原則。在社會一般交往中,信用主要指社會交往主體遵守誠信原則,守諾踐約,獲取他人信任。同時,筆者還認為,誠信不僅僅是體現在態度和精神意義之上,還體現在社會個體處理問題的能力之上,也就是運用自己的良好素質去取信于人。比如,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不僅要在態度上以誠待人,要在思想上樹立“切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合法權益”的觀念,而且還要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其他人的法律專業知識,從行動和專業角度真真實實地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而不是空談誠信,不能老是停留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狀態。

誠信狀況體現社會運行的信用環境,是社會關系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建立與維護社會秩序的基礎,是一種重要社會資本,是一種資源與財富,是文明、進步及發達的標志。但據“世界經濟論壇”的調查數據說,在47個國家對14億人進行的調查表明,許多國家的民眾對社會各類機構的信任程度明顯下降。對跨國公司不信任的人占48%,信任的人占39%;對政府機構不信任的人占47%,信任的人占50%;對世界貿易組織不信任的人占39%,信任的占44%。[2]。在我國,信用缺失也已經到了觸目驚心的地步。我國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中,經濟快速發展,非人格化的交易越來越頻繁,交易的價值越來越高,但是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相對落后。政府侵犯個人產權,個人侵吞公共財產的行為屢屢發生,無照經營、假冒偽劣、虛假廣告、合同欺詐、上市公司造假賬、企業三角債、銀行呆壞賬、走私騙匯等問題更是層出不窮。

從律師業的現狀來看,誠信缺失問題亦十分嚴峻。有些律師職業道德缺乏,誠信缺失,對當事人敷衍搪塞,甚至收錢不辦事,欺騙坑害當事人;有些律師和法官在訴訟活動中的不正當關系問題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敗壞了律師形象;有些律師通過濫發虛假廣告和違規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破壞了行業規則和行業風氣;有些律師提供假證、偽證,嚴重違法犯罪;[3]有些律師明明無力承辦某些法律事務,但為了經濟利益,在受案時夸下海口,受案后卻因能力有限而使當事人受到無可挽回的損失;有些律師借口疏通辦案機關的辦案人員,向當事人索要財物,敗壞司法機關形象;有些律師自己不努力工作,將案件的敗訴的原因推到司法機關的不公正上,使當事人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律師之不誠信行為,無法一一例舉。總結起來,有以下特點:一沒有忠于事實、忠于法律的正義感,缺少律師的職業道德感,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商業化傾向嚴重,只顧收錢,不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如何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二缺乏過硬的專業本領,在接案后無法為當事人提供優質到位的法律服務,從而失信于當事人;三利用當事人的無知,剝奪當事人應有的知情權,蒙蔽當事人;四未對當事人的案件進行深入科學的分析,未認真履行職責,糊弄當事人。律師誠信服務是社會誠信體系中的極其重要的方面,如果律師誠信缺失,則會影響到司法公正及公眾對整個法律體制的不信任,從而影響到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順利實施。而刑辯律師的誠信服務,在律師誠信體系中又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

一、刑事案件的特點,決定了刑辯律師的法律服務必須高度誠信。

首先,由于刑事案件直接涉及人的生命和自由,被告人及其家屬往往不會計較成本來委托律師處理為被告人辯護的法律事務,他們希望通過律師的辯護,使被告人受到最公正的對待和判決。與一般民事、經濟案件相比,被告人及其家屬對刑辯律師的選擇是非常慎重的,往往通過熟人介紹、見面咨詢、分階段委托等方式來考察刑辯律師,以保證他們的刑辯律師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質量。在實踐中,一個被告人請了多名律師以及一個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換了幾個律師的情況屢見不鮮,而一般民事、經濟案件中則較為少見。由此可見,被告人及其家屬對刑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質量的要求是特別高的。在美國,刑辯律師被稱之為大律師,只有那些資深的、辦案經驗十分豐富才可以擔任刑事辯護工作,因為只有這樣的律師才可以切實維護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國家的法制建設,要求刑辯律師提供高質高效的誠信服務。刑事案件的處理,還直接反映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刑辯質量的好壞,對法院對被告人的判罰是否公正造成直接的影響,也直接影響了公眾對國家保障人權程度和力度的看法。被告人委托律師,并不是為了全部翻案,并非追求明明有罪而無罪釋放的結果,他們更多的要求是希望得到公正的對待和裁判,希望辯護律師找到一切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當司法機關告訴被告人案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時,被告人并不一定相信,因為,在訴訟法體制上,被告人是與檢控機關對立的,“對手”的觀點,被告人在情感上很難接受。但是,如果律師告訴被告人同樣的這句話,他就可能相信。但是,如果是一個資歷較淺的律師告訴被告人這句話,他可能還有疑問,而如果是一個資深的刑辯律師告訴他這句話,他就極有可能堅信。因此,國家從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出發,也要求高質量的刑辯律師參與辯護,也希望刑辯律師本著事實和法律,向當事人提供誠信的法律服務。反之,國家對刑辯律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6條就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構成犯罪,要處以刑罰。而在民事訴訟中的上述偽證及幫助偽證行為,則不導致刑罰的適用。實踐中,刑辯律師觸犯刑法而被判刑的社會影響要比其他類型律師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要大得多。[4]可見,國家對刑辯律師的誠信服務要求要高于其他律師。

第三,社會各屆對刑事案件的關注,要求刑辯律師提供高質高效的誠信服務。刑事案件,多大案、要案。如劉涌黑社會性質犯罪案、劉曉慶偷稅案、海寧“2。15”失火案、,無不牽引社會各屆大眾的目光。社會公眾為什么會對這些案件進行關注?一是因為這些案件本身是名人犯案,二是因為這些案件影響特別大,媒體報道多,但在內心層次上,他們還是關注這些犯案的人如何得到處理。從刑法“罪大惡極”字眼的修改到加入世貿后承認有關人權保護的國際公約,中國人的法律素質得到了長足的進步,社會大眾要求犯罪分子進行依法懲處,但不希望國家對這些人采取不人道不公正的處罰。如果得到徹底的優質的辯護,社會大眾會更加認同法院的裁判和國家的法律。從劉涌案、劉曉慶案的網上評論看,刑辯律師是最熱的主題,公眾相信,在有如此強大的刑辯律師陣容的辯護下,法律必將公正的實施。所以,刑辯律師只有誠信服務,才可以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

二、刑辯律師要提供誠信服務,其前提是必須進行內修外煉,達到德才兼備。

刑辯律師如何才能提供誠信服務?筆者認為分兩個層面:一是思想層面;二是業務層面。

(一)刑辯律師必須在思想上明確:我是干什么的,必須怎么做,為誰工作,如何工作。

刑辯律師必須從思想上認識到自己的根本使命,律師的使命一是維護正義,追求公正、法治、人權;二是要以律師的工作去贏取社會的尊重和認可;三是要切實為當事提供法律服務,以一服務者的角色出現。具體而言:

首先,要確立以誠待人的態度。即要忠誠實在,誠懇待人。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文明待人,不僅在法律上給予分析幫助,而且在情感上也應作必要的疏導,以盡自的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不能弄虛作假、爾虞我詐,歪曲事實,無端夸大后果,欺騙當事人,以獲得不適當的經濟利益。

其次,要明確律師的職責。從法律上看,律師,是指受當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或處理其他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律師同工程師、教師、會計師等一樣,是專業人員。律師的職責是:接受聘請或委托,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幫助當事人處理有關法律事務或參加訴訟,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5]因此,律師的身份就是專業的法律人才。一方面,律師是懂法,要運用法律知識為當事人排憂解難;另一方面,律師是依事實和法律提供服務的,要尊重事實,不要歪曲事實,如果歪曲事實,同樣導致誠信缺失。

第三,要樹立正義的觀念。律師雖是為一方當事人服務,但不能沒有正義感。缺少正義感,就可能采取不正當的方式為當事人謀求不正當的利益。比如制造偽證、唆使翻供等等,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當事人的利益,但是從根本上卻使公正發生傾斜,使誠信受到損害。

(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刑辯律師的專業素質,是保證誠信服務的外在力量。

刑辯律師必須有過硬的法律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妥善地處理好與當被告人、委托人的關系,能充分而清晰地將自己的辯護觀點表達給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及審判機關,從而切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辯律師的工作在現行中國法律下主要有三個階段[6]: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7]

1、偵查階段,圍繞“會見”這個中心開展有效的法律幫助工作。

偵查階段律師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之重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律師直接介入案件的唯一機會;2、律師代表家屬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近況的唯一機會;3、犯罪嫌疑人了解外界情況及相關法律以及提出有關要求的唯一機會;4、偵查機關對會見的安排次數是極其有限的。有些地區規定在偵查階段只能會見一次。[8]因此,對犯罪嫌疑人、家屬及律師本人而言,會見都是極期重要的。在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有部分接受委托的律師,在會見時,事先并未作準備,在會見時僅是讀了一遍法條,例舉了四個構成要件,并未結合案情提供有針對性的詳細的法律咨詢;有的律師甚至僅僅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一下身體狀況和有什么生活方面的要求就結束會見。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的調查,在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中,僅有59%的律師為犯罪嫌疑人分析了案情、提供了法律咨詢。而有13.6%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這個階段律師沒有提供任何有價值的幫助。[9]因此,在偵查階段,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廣度和深度都十分不夠。筆者認為,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詢,如果不能夠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詢,那就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法律幫助,也就是法律服務不誠信的體現。法律規定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律咨詢,家屬委托律師對其親屬進行法律咨詢,然而在實際會見中卻未提供相應的法律咨詢,那是失職,是誠信缺失的不道德行為。

會見難,難會見,固然有某些偵查機關人為設置一定障礙的客觀原因,但主要還是律師服務方式和質量有待提高的主觀原因。筆者認為,偵查階段會見,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做好接待,充分了解案情。從委托人、知情人那里,了解罪名,充分獲取案情;第二,收集該罪名的有關法條和司法解釋;第三,結合了解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從有罪、罪輕和無罪的角度,分別進行分析,對事實進行判斷,對焦點問題進行預測;第四,例出會見咨詢提綱,通過分析法條、結合案情以及以往發生的案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詳盡的咨詢;第五,讓犯罪嫌疑人詢問自己被需要的法律知識,作出相應解答;最后,視案件情況,必要時,在會見結束后,向偵查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書,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及應當取保候審的意見和建議。筆者曾就一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通過收集證據、了解案情、詳細咨詢、提供法律意見,最終促使公安機關對其依法作出不批捕決定,而后又對其不起訴,充分發揮了偵查階段律師幫助的作用,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審查起訴階段,要圍繞“調查”這個中心展開切實的辯護和溝通工作。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已是辯護人的身份,在此階段,律師可獲得起訴意見書及有關鑒定材料,可以隨時會見被告人,最關鍵的是律師已享有“調查權”。筆者認為,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要圍繞“調查”這個中心,開展辯護工作,才達到誠信服務的要求。第一,及時獲取起訴意見書,及時了解偵查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第二,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詳細辯解;第三,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展開調查,獲取印證犯罪嫌疑人辯解的相關證據;第四,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及已收集的有關證據,寫出辯護意見,提交公訴人,與公訴人溝通觀點,促使公訴人在審查起訴階段采納辯護意見;第五,青少年犯罪案件,要加強與檢察官的溝通,充分發揮青少年維權崗的功能,提出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意見和有益的建議。如筆者承辦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辯護人通過與檢察官的共同配合,為該犯罪未成年人聯系了工作,并進行了幫教,最終法院對其判處了緩刑,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第六,注重簡易程序和適用“認罪案件”審理程序的建議。如案件符合簡易程序及“認罪案件”審理的程序,辯護律師應及時提出,因此類案件的審理,時限較短,且依司法解釋,可較大幅度的酌情從輕處罰,故此建議不能忽略。第七,注重對某些犯罪情節的建議。如自首、從犯等法定從輕情節,均應及時地向公訴人合理地提出。

在審查起訴階段(含偵查及審判階段),要處理好保守國家秘密和充分尊重當事人知情權的關系。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有些刑辯律師將起訴意見書隨意交由委托人閱讀,有的甚至復印給當事人留存。其實這些都是違法行為。因為起訴意見書是偵查機關的內部文書,屬于國家秘密,除檢察機關外,只有辯護人依職權取得,是不得向外傳播的。刑辯律師在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的案情和事實,同樣也不能隨意地向委托人傳達。但是,委托人作為委托合同的一方主體,有權了解被委托人的工作狀況和工作進展情況,即委托人有對刑辯律師工作情況的知情權。當委托人提出探詢案情時,刑辯律師要充分把握好尺度。既要客觀地向委托人說明工作成果,如涉及的罪名、涉案的金額、犯罪的情節、有利的和不利的事實及情節,又要對有關應當保密的事實守口如瓶,如行賄人的姓名、案件事實不清之外,以防止委托人基于刑辯律師的觀點而去制造偽證,從而妨害訴訟。

3、審判階段,圍繞“出庭辯護”這個中心全面展開辯護工作。

審判階段是刑辯律師工作最集中、最緊張的階段,也是當事人可見直觀地感受到辯護工作成果和成效的階段,所以這個階段最為重要。因為刑事案件移送法院后,在起訴書送達被告人后十日后即可開庭,故刑辯律師的準備工作時間是極其有限的。因此,第一,刑辯律師要及時與法院聯系,在最短的時間內到法院閱卷,獲得第一手資料;第二,及時進行證據材料的分析,發現材料是否全面,如缺少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應及時向法院提出,要求公訴方補交;第三,結合材料,及時補充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并在開庭前五日提交法庭[10];第四,結合被告人辯解、證據材料,依法形成辯護觀點;第五,制作庭審提綱,庭審提綱的內容包括:發問提綱(含對為其辯護的被告人及其各同案被告人的發問問題)、質證提綱(對公訴人舉證的質證意見)、舉證提綱(指辯方的舉證順序、內容及待證事實)以及辯護意見;第六,再次會見被告人,告之庭審程序及主要辯護觀點,并要求被告人撰寫合情合理的最后陳述;第七,出庭辯護。出庭辯護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一緊緊圍繞指控的事實;二運用法言法語;三注意簡潔明快、抓住要害;四切忌用人身攻擊的語言與公訴人發生沖突;五切忌簡單的重復觀點,而要從不同角度去闡述自己的觀點;六在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未進行展示的情況之下,可建議合議庭給予辯護人合理時間進行審查。第八,在庭審結束后,將辯護意見整理完全,及時提交法庭供法官審查。第九,在法院判決后,必須在上訴期內再次會見被告人,聽取其意見,并為其分析判決,以助其決定是否提出上訴狀。

    承前所述,筆者認為,刑辯律師要提供誠信服務,還必須注意以下幾點:一、摒棄“辯護無用”觀,樹立“辯護必維權”的觀念。“辯護無用”觀,一度盛行,有些人認為,辯了也白辯,而且辯護律師還承擔了相當大的人身危險。這種觀點是有害的。如果持有這種觀點的律師接了刑事案件,定是消極對待、不圖進取,是根本不可能進行有效的工作,更遑論“誠信”服務?二,要維護好司法機關的形象,要就案論案,不要將承辦人個人態度與其辦案的觀點進行牽扯,以免當事人心生誤解,從而制造不必要的是非。第三,要及時、全面地為當事人分析案情。既要分析案件的最壞結果,同時也要提出案情的有利之處。促使當事人了解法律,使其冷靜理智地對待可能發生的結果,不致于產生不切實際的幻想,而后幻想破滅,從而對律師工作產生不滿。總之,作為刑辯律師,要用心去交流,依法去工作,在各個環節都要通過自己的最大努力去爭取對當事人最好的結果。只有這樣,才能為當事人提供誠信的法律服務,才能在律師誠信體系建設添磚加瓦。

 



[1] 參見:互聯網WWW.SHIRENSHAN.COM《誠信-----道德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脊梁》

[2] 參見:互聯網WWW.CHINA315.COM誠信網《中國部級官員講述身邊信用故事》。

[3] 參見:司法部《關于2004年在全國律師隊伍中開展集中教育整頓活動的意見》。載《律師誠信執業手冊》。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編。第36頁。

[4] 2003年12月9日,曾為成克杰辯護的北京十佳律師張建中因偽證罪被判刑兩年。此案影響極大,受到律師、司法機關以及媒體的密切關注。說明刑辯律師的誠信服務更加重要。參見康偉平《著名律師張建中偽證案細探》載《律師與法制》2004年第3期第2頁。

[5]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章。

[6]在偵查階段,名稱還不叫刑辯律師,而是稱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但工作范圍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在逮捕后還可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等。其目的亦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以促使其知法,從而使其自我辯護,同時代表犯罪嫌疑人與偵查機關溝通,使其得到最人道和最合理的對待。

[7] 當然還有上訴階段和申訴階段。由于這兩個階段在實踐中發生不多且不典型,故不論及。

[8] 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近期作的調查,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平均次數為1.3次,82%的人會見一次,其余的為兩至三次。參見候曉焱、劉秀仿、張翼《什么時候最需要律師的幫助》載《律師與法制》20043期第13頁。

[9] 同上第13頁。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119條第4項規定,辯護人提交證據應當在開庭五日前提交。此規定,甚多辯護律師忽略,以致在庭上公訴人提出辯護人提交證據程序違法而陷入被動。